公務員退出機制是塊難啃的大骨頭

2008-09-03 10:50:07    

8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fā)了《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點〉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將在年內“研究建立公務員交流與正常退出機制”??茖W的公務員制度不但要打造出一個公平而嚴格的“入口”,更要疏通出一個嚴厲且公正的“出口”。只有出入通暢,公務員才會還原為一個職業(yè),而不是一只“鐵飯碗”。但是公務員退出機制是塊難啃的大骨頭,其執(zhí)行效果如何現在還無法定論……

退出機制不能一把手說了算

有人把建立公務員的正常退出機制說是改革開放30年來打破的最后一只“鐵飯碗”,其實真正打破這最后一只“鐵飯碗”,是要全面實行公務員合同制或者任期制再或是聘用制才行。不過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也能算是從終身制跨出了一小步。
但是,公務員的退出機制要防止一把手說了算。在決定對一個公務員干部是否要求辭退的時候,最好是黨委一班人或者政府領導班子全體成員,通過投票制度來決定結果。這樣的投票決定制度要具體地寫進《公務員法》配套法規(guī)政策中去。并且在制定的《公務員法》配套法規(guī)政策條文中,規(guī)定要剛性化,避免柔性化,摒除“原則上”的字眼,盡可能減少自由裁量權。國家公務員局著手起草辭職辭退規(guī)定及配套政策的時候,要嚴謹斟酌,仔細思量,避免留下太多的漏洞和空子。建立公務員的退出機制,這一小步能否走好,關鍵是看能否有效防止一把手說了算。

公務員的退出機制如果防止一把手說了算,就可以防止用人方面的腐敗現象,防止買官賣官的現象屢禁不止。只找一把手跑官要官,肯定要比找一班人跑官要官容易得多,搞定一個人要比搞定一班人容易得多。對于找背景、投靠山,拉下水,對于一個人操作,也比對一班人操作容易得多。很多重大腐敗案件,源自一把手權力太大:黨政大權一把抓,財務審批一支筆;肆無忌憚用親信,干部任免“一錘定音”;大肆收受賄賂,利用權力幫助他人招攬工程或干預基建項目,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不但一把手自己結束了政治生命,更是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重大損失。所以公務員的退出機制應從防止一把手的權利開始,退出機制不能一把手說了算。

退出正?;栌袃纱笄疤?

我們認為,“公務員退出機制”要來實的,必須有兩個最重要的制度前提:一是改變官員福利制度,讓它變成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二是引入并強化外力問責制度,讓按考核成績上下、淘汰公務員成為常態(tài)。有了這兩個大前提,我們的公務員隊伍才能如同置身于一個大的商業(yè)公司那樣,能上能下、能退能進。

這兩個制度前提是基于此前各地一些改革試點出現的問題提出的。大概五六年前,不少地區(qū)就提出過“公務員退出機制”。效果并不明顯,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基層政府對“退出”的認識,狹隘地理解為“提前退休增加工資檔位”啦、“自愿辭職創(chuàng)業(yè)給與補償金”啦、“下海經商給與保護政策”……一方面,社會爭議這種自我補貼的改革有礙社會公平;另一方面,在公務員“生老病死”社會福利可稱得上全國最完備的情況下,即便有了很優(yōu)厚的補償,也無法形成吸引力,讓大量公務員“退出來”的。反倒是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利用既有關系“套著游泳圈下海”,大賺了一筆,顯然與改革初衷相悖。
所以,真的要形成公務員可進可退的局面,首先就要把公務員完備的福利制度變成“社會保障制度”,各種福利完全按照搞社會保障那樣搞到明處,絕不容忍各個地方各個單位按照自己掌握的公共資源,進行福利二次、甚至三次分配。當未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轉行到其他崗位,比如從商從教等等,他的基礎福利保障都不會發(fā)生變化、甚至因此失業(yè)還有失業(yè)保險的時候,公務員隊伍中的“戀棧”思想可能也就不那么嚴重了。

“公務員退出機制”是個牽一發(fā)動全身的思路,同時也是一個“提綱挈領、綱舉目張”的改革措施:有利于很多其他弊端因此而化解。使公務員成為三百六十行中的普通職業(yè),而不是高人一等的職業(yè),是“退出機制”正?;闹匾WC,也應是各項措
施的方向所指。

嚴格執(zhí)法是退出機制的關鍵

應當說,能進不能出,歷來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的一個痼疾。而實施公務員制度之后,這種情況已經有所好轉,但現行公務員退出機制仍不盡如人意,仍“不正常”。目前,我國公務員隊伍主要有五大“出口”:一是退休、二是調出、三是辭職、四是辭退、五是開除。與傳統(tǒng)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我國公務員制度這五大“出口”的相關規(guī)定是有的,只是有些規(guī)定沒有細化,缺乏操作性;有些規(guī)定已經過時;特別是有些規(guī)定與《公務員法》不配套,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雖然我國公務員隊伍的五大“出口”的相關規(guī)定是有了,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許多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不正常”現象。比如說,有些公務員明明已經過了退休年齡,可就是不肯退下來;還有一些公務員不遵守公務員紀律、不履行公務員義務,常常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氣死領導、難死法院”,已經喪失公務員條件,本應依法辭退,可就是辭退不了;還有一些公務員嚴重違法違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按規(guī)定應當給予開除處分,可就是開除不了。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公務員本人的原因之外,有關任免機關和公務員主管部門不嚴格依法管理顯然是一個主要原因。所以,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的關鍵在于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嚴格依法管理公務員。不僅要健全公務員正常退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而且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對那些不嚴格依法辦事,不嚴格依法管理公務員的相關人員,應當實行問責制,追究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這樣才能顯示法律的威力和剛性,才能真正建立起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

金錢補償只會讓退出機制畸形化

據悉,江蘇海門、武漢等地早就出臺了公務員退出機制,根據規(guī)定,對已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自愿辭職領辦、創(chuàng)辦、租賃企業(yè),從事個體經營,到非公企業(yè)、非財政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公務員,該市將一次性給予5至8年基本工資的辭職補償金。高額補償的這種做法讓人質疑,地方政府給予離開的公務員提供畸高的補償,其實是把公務員塑造成了“請神容易送神難”的那尊“神”,而這一畸形補償機制必須得到修正,對于不合格的公務員,政府應該將理直氣壯地送他走。

由于公務員由國家和地方財政供養(yǎng),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償工作,必須經過國家和地方人大的批準,最低限度也應該舉行聽證會。畢竟這個問題牽涉到的不僅僅是公務員一個階層,更多的是整個社會的態(tài)度。公務員職位旱澇保收,有著穩(wěn)定保障,本身被公眾所看好,甚至羨慕。如果再加上退出的高額補償金,將會使普通公眾心理失衡。因為,一般的公司職員自己辭職,不會拿到任何補償,可能還需要向單位繳納違約金。

退一步講,這種補償金做法的效果如何,也值得商榷。其一,公務員工作的高度穩(wěn)定性和走向社會的風險,使得補償金無法誘惑工作能力較差的公務員退出,對他而言,補償金是一時的,工作則是一世的。其二,高額補償金可能造成部分工作能力強的優(yōu)秀公務員離職,因為補償金給了他走向社會的全部或部分必要資本。因此,發(fā)放高額補償金的做法可能事與愿違,結果驅逐了“良幣”,留下了“劣幣”。

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非正常狀態(tài)需要打破,但是公務員退出機制中過度倚重金錢手段則無益于規(guī)則建設。一些地方政府發(fā)揮積極性,可以嘗試探討建被立公務員退出機制。但是,這種機制的建立,必須建立在合法性完備并兼顧社會其他階層及注重民意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務員退出機制是大勢所趨,但要避免過度倚重經濟手段,由于公務員制度改革有著相當的社會效應,出臺相關政策時,必須兼顧社會其他階層,社會和諧氛圍才會更容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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